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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MB18616031/2021-0009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成文日期 ]2021-08-30 [ 发布日期 ]2021-08-30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重庆一只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05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一只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1年05月11日)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NCP21500154652307252),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06月03日出具编号为NO:C21SC029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6月07日向重庆一只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06月07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一只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一只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6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6月15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月16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05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1年05月9日)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NCP21500154652310224),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06月01日出具编号为NO:C21SC0297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6月02日向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06月03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于2021年07月1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市开州区谭明昊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3)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7月13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鑫中副食超市销售的三鑫牌合川桃片(八珍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6日本局对开州区鑫中副食超市销售的三鑫牌合川桃片(八珍味)进行了抽样进行了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抽样号: SC21500000685630900)。2021年6月30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2021CJ03290),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DBS50/023-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合川桃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日向开州区鑫中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鑫中副食超市于2021年8月18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鑫中副食超市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散装白酒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酸价超标的合川桃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4. 经排查:该超市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食品主要原因是: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5.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9日对开州区鑫中副食超市进行了复检验收。

四、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经营的四季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6日,本局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经营的四季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号:NCP21500154652317203)  ,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1年5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 C21SC02116),检验结论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7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于2021年8月18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四季豆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4. 经排查:该超市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四季豆主要原因是:对销售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5.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9日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进行了复检验收。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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