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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1-00520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1-04-15 [ 发布日期 ]2021-04-16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黄富贵酒厂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元村5组经营者开州区黄富贵酒厂销售的(生产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白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650861086),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编号为NO:2020-03SP1211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批白酒的固形物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的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开州区黄富贵酒厂于2021年2月2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当事人开州区黄富贵酒厂销售的白酒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的该批白酒经检验,其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的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40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出来的时间太短,酒沉淀的时间不够;过滤时,过滤精度不够。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利平酒厂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四路78号经营者开州区利平酒厂销售的(生产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白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650861084),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2020-03SP12112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批白酒的固形物,总酸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的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开州区利平酒厂于2021年2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当事人开州区利平酒厂销售的白酒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的该批白酒经检验,其固形物、总酸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的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36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经营场所在路边,存放白酒时,密封性不好,导致粉尘进入盛装白酒的容器,这是固形物不合格的原因;总酸项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不规范导致的。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谭氏白酒坊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凤凰路北二街27号经营者开州区谭氏白酒坊销售的(生产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白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650861085),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2020-03SP12112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批白酒的固形物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的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开州区谭氏白酒坊于2021年2月2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当事人开州区谭氏白酒坊销售的白酒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的该批白酒经检验,其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的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2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瑕疵,盛装白酒容器没有清洗干净,过滤时过滤精度不够。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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