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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1-0027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 成文日期 ]2021-03-11 [ 发布日期 ]2021-04-12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袁敏白酒销售门市销售的高粱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袁敏白酒销售门市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高粱白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806033591)。2020年11月9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对该批次高粱白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2000850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开州区袁敏白酒销售门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1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袁敏白酒销售门市于2020年12月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袁敏白酒销售门市销售的高粱白酒违反了以下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非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2400元。

4. 经排查:该店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所购高粱白酒兑水降度后销售。2020年12月2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铭洋果蔬店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铭洋果蔬店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10月18日)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806035183)。2020年11月9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对该批次韭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2000978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开州区铭洋果蔬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1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铭洋果蔬店于2020年12月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铭洋果蔬店销售的韭菜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非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2500元。

4.经排查:该店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0年12月2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鸿房子老火锅店销售的鸭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8月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鸿房子老火锅店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8月5日)鸭肠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650839410)。2020年9月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对该批次鸭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0-03SP08021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向开州区鸿房子老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9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鸿房子老火锅店于2020年9月1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鸿房子老火锅店销售的鸭肠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非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4元;(2)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该店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0年9月14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15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奎香面馆制作销售的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1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奎香面馆制作销售的(制作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馒头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806035504)。2020年11月16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对该批次馒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2001046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开州区奎香面馆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1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奎香面馆于2020年12月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奎香面馆制作销售的馒头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非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店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制作馒头的原材料白糖系购进的散装打折产品,质量不能保证。2020年12月4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7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睿颢酱早餐店制作销售的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睿颢酱早餐店制作销售的(制作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馒头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154652314211)。2020年11月16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对该批次馒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0DC025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7日向开州区睿颢酱早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睿颢酱早餐店于2020年12月1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睿颢酱早餐店制作销售的馒头违反了以下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非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没收0.685kg复配甜味剂(原蛋白糖);(3)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该店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本店厨师在制作馒头时,添加了不应使用的配料含糖精钠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甜味剂(原蛋白糖)。2020年12月15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唐兴桃销售的上海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兴桃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11月14日)上海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806038143)。2020年12月2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对该批次上海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2001243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9日向唐兴桃送达了检验报告,唐兴桃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2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唐兴桃于2020年12月11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唐兴桃销售的上海青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非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唐兴桃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0年12月11日唐兴桃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1日,本局对唐兴桃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风味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风味肠(腌腊肉制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806037371)。2020年11月3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对该批次风味肠(腌腊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2001221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Q/XY 0010S—2020《风味肠》 要求,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向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 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庆市春之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风味肠(腌腊肉制品)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非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公司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0年12月7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1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八、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销售的红美人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红美人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806038290)。2020年11月3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对该批次红美人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2001244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向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于2020年12月7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销售的红美人椒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非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92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该店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0年12月7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1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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