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执法人员在2021年4月16日对开州区李群刚白酒酿造作坊经营的白酒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2021年5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开州区李群刚白酒酿造坊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5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四)经排查:当事人经营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销售时标识标签不规范。2021年6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