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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MB18616031/2021-0007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1-08-09 [ 发布日期 ]2021-08-09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大草鱼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NCP21500154652310209),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05月07日出具编号为NO:C21SC0133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地西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8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5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于2021年5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三)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销售的大草鱼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2.罚款2500元。

(四)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5月11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5月1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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