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2〕四大队-7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2〕四大队-7号
被处罚人:陈*才
身份证号:512222************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
联系电话:157********
违法事实及证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21件、爆竹4件,并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3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