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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要素保障政策(共4条)

日期:2023-08-16

1.养殖业保险政策

政策内容:(1能繁母猪保险:保额2000/头,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费120/头,中央、市、区财政补助保险费的80%(即96/头),养殖场承担保险费的20%(即24/头)。

2生猪保险:保额1000/头,保险期限6个月,保险费60/头,中央、市、区财政补助保险费的80%(即48/头),养殖场承担保险费的20%(即12/头)。

3生猪收益保险:保额1200/头,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费77/头,市、区财政补助保险费的70%(即53.9/头),养殖场承担保险费的30%(即23.1/头)。

4生猪期货+价格保险:保险期限1个月,保险费80/头,财政补助保险费的70%(即56/头),养殖场承担保险费的30%(即24/头)。

政策依据:

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渝农发〔2018308号)。

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渝财金〔202172号)。

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856号)

4)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生猪期货价格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21号)及《开州区2022年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协议》。

5)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险额度的通知(渝农发〔2018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政策来源:市级。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联系电话:023-52280443

2.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对养殖环节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不包括病死牛、羊、禽、兔等)。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场或自行规范处理的实施主体。

1)补助标准。按生猪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或体长≥70㎝的,每头补助80元;10㎏≤体重<30㎏或40㎝≤体长<70㎝的,每头补助50元;2.5㎏≤体重<10㎏或25㎝≤体长<40㎝的,每头补助30元;体重<2.5㎏或体长<25㎝的,每头补助20元。

2)分担比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以上、区县财政按照31的比例分担,市级以上财政综合全市处理的总重量、资金总额等因素,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政策来源:市级。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联系电话:023-52280443

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

政策内容:

申请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养殖规模达到猪常年存栏200头(含)以上、肉鸡12000只(含)以上、蛋鸡6000只(含)以上、羊600只(含)以上、肉牛40头(含)以上、奶牛20头(含)以上,鸭、鹅的养殖规模参照鸡。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3配备疫苗专管员,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有专用且运转情况良好的疫苗储藏保存设备。有完善的疫苗购入、验收、使用、免疫效果评价和疫苗空瓶回收等管理制度。有疫苗采购证明,出入库使用台账。

4配备相应规模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具备自行实施免疫能力,或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实施免疫防疫;主动接受区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效果监测,开展场内自检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上下半年各一次);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自觉依法申报产地检疫。提供场内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证明或社会化服务机构委托证明及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补助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补助资金测算:

1测算补助资金。

测算补助资金=疫苗补助价格*(出栏畜禽数量*免疫剂量*免疫次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剂量*免疫次数+病死畜禽数量*免疫剂量*免疫次数)。核实补助资金等于测算补助资金和养殖场实际使用疫苗价格(查看疫苗发票、采购合同和银行打款回单)较低者。

2疫苗补助价格。

疫苗补助价格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或者由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商量确定。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政策来源:市级。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联系电话:023-52280443

4.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重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明确铁路“四电”工程用地报批要求,优化临时用地政策,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重大建设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调整用地审批,因初步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用地可补充报批。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执行期限:20251231日。

政策来源:自然资源部。

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23-5229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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