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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55405334X7/2020-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文峰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材料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材料

1.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户家庭户口簿;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限迁建、扩建、改建的);

5.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原件1份);

6.农村居民旧房处置方案(限迁建的,原件1份)。

注: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均为复印件1份、核原件。


附件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










申 请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填 报  时  间: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内容可手写、可打印,但需字迹清晰、无涂改、辨认无歧义。

2.“申请户家庭成员情况”,填写申请户口簿证载的所有有资格使用宅基地的家庭成员情况。

3.“申请用地面积”中,合计等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中各项用地面积之和。

4.“四至界”清楚描述用地范围,如:“张某的房屋”、“李某的承包地”、“村XX路”等。

5.“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所(办、站)”中界址点坐标至少4个,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坐标7位、Y坐标8位,小数保留3位。

6.“申请人承诺”、“村(居)民小组、社意见”、“村(居)委会意见”、“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所(办、站)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增加内容。

7.本表一式一份,用地审批后,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



申请户

户主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主

身份证号码


户主

户籍所在地


申请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与户主

关系

出生年月

户籍住址





















申请宅基地

类别及理由

类别:□新建 □扩建  □迁建

    □改建

理由:                    

是否将原宅基地复垦或将原住宅出售、出租

申请用地面积

(㎡)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林地

其它

原宅基地

其它








四至

界限

东:

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西:

北:

申请人承诺

本人对上述情况真实性负责,用地批准后,将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修建房屋。


签名:                                  年  月  日

村(居)民小组、社意见:

我组(社)已就xxx户提出的建房用地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了讨论,该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拟用地无权属争议,同意其建房申请,并将上述情况按规定进行了公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该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土地无权属纠纷。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所(办、站)意见:


经现场踏勘,申请户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申请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申请用地界址点坐标为:X:        Y:         X:        Y:        

X:         Y:         X:        Y:        

     

宅基地宗地图草图




申请用地总面积:   ㎡,其中耕地  ㎡、园地  ㎡、林地   ㎡、其它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

   

经办人:       审查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


经审查,申请户符合申请资格,用地选址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经办人:         审查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查,申请户符合申请资格,(属地灾迁建户),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已按规定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拟同意申请户用地申请,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办人:          审查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同意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审查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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