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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1-038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重庆市开州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开州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一、入学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少年,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严禁招收未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依法办理缓学,区教委与学校对其实施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城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划定区域申请学位。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四)规范公平原则。建立和完善招生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施网络平台申请和现场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阳光招生”。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属于第三类特殊情况城区学生在规定时间在网上申请学位入学。

(一)城区内无固定住房产权的经商办企业人员,截止招生上年12月31日满1年及以上且在实际经营的,其子女入学以居住地(截止招生上年12月31日止已住满半年且一直居住)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学位不足时,按在城区经商办企业和经营时间排序,时间长的优先申请学位。

(二)城区内无固定住房产权的务工人员(有合法的工作证明、劳务合同且由单位缴纳“五险”的,截止招生上年12月31日)满1年及以上的其子女入学以居住地(招生上年12月31日已住满半年并一直居住)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学位不足时,按在城区务工及缴纳“五险”时间排序,在城区缴纳“五险”时间长的优先申请学位。

(三)其他情况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相对就近城区周边学校或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入学。

三、其他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参照次办法执行。

节选自“开州教发〔2019〕6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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