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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5540924535/2021-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通知




开州农2020111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区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待区政府审定印发。在区政府正式文件印发前,请各镇乡街道参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附件: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1020



















渝农发〔202011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将《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理清部门工作职责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加强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农业农村部门、自然

资源部门要按照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逐条对照,理

清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准确把握审批关键环节。

二、农业农村部门主要任务

(一)配齐配强宅基地工作力量。按照机构改革和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二)明晰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明确各个部门在宅基地申请到建房全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制作流程图或办事指南等引导性文件,方便农民办事,必要时设立引导专员。

(三)编制农村宅基地审批格式文本。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参考农经发20196号文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资料,充分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结合实际,编制农村宅基地审批格式文本,免费提供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的农户使用,并对所需佐证材料提供清单,履行告知义务。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主要任务

(一)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按照“多规合一”思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村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19831号)要求,分类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要求。对集中居民点通过编制村庄规划落实宅基地用地空间;对散居宅基地在不突破规划目标、落实“三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将宅基地空间“增量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入库,同步完善规划调整。

(二)保障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的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应保尽保。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建设时序和进度,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转用报批时,不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其余事项按照我市乡(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中,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协作推进工作任务

(一)建立乡镇审批机制。按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要求,建立部市指导、区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区县政府领导作好汇报,积极争取支持,指导乡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抓好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严禁推诿扯皮,不得拒绝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三)推进信息共享互通。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将审批情况上报备案后,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整理相关审批材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避免农户申报不动产登记时重复提交办事材料。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211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经发〔201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20191212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2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图:                               农宅字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   

竣工层数/高度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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