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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1-028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关于基本生活

1.  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要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2.  建立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3.  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4.  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按政策规定给予6个月渐退期。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关于切实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169号)

5.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6.  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7.  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8.  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9.  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为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10.  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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