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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1-028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之住房安全有保障

1.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2. 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3.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4. 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5. 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6. 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7. 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8.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9. 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10.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11. 黔江区、荣昌区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通过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住房实施改造的,可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12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13.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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