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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0-05855 [ 发文字号 ] 开州府办发〔2016〕19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实施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实施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开州区实施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31

开州区实施脱贫攻坚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6〕186号)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6〕1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6〕186号)中所明确的资金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与脱贫攻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

第五条  区财政局收到中央、市级资金后,连同区级安排的资金,及时告知资金涉及的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根据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统筹并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意见及时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将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实行申报审批制。资金预算下达到镇乡街道的项目,由镇乡街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用款申请审查后,将资金拨付到镇乡街道;资金预算下达到区级部门及其他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拨付资金时,根据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相关材料,确保资料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实行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完工并经过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按规定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额度预留。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按《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5〕107号)规定收回,经批准后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间、各部门与镇乡街道间要畅通信息,相互沟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脱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拨付不及时的;

(七)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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