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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3-026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23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汇编

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汇编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适用范围

2021 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已享受 2022 年度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和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不纳入发放范围。

(二)补贴条件

1、在 2021年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在2022年3月16日前补齐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欠缴部分的,不影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享受);

2、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 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2021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

(三)补贴标准

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四)补贴期限:到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五)办理流程
1.资格初筛。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方式初步筛选符合返还条件的对象范围,建立2022年度稳岗返还对象信息库。


2.信息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单位,通过“渝快办”账号登录“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核实确认相关信息。

3.复核公示和拨付。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复核,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返还资金发放至指定银行账户。

联系电话023-52299388区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二)补贴条件: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三)补贴标准: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四)补贴期限:到2023年4月30日。

(五)办理流程:免申即享

联系电话:023-52299388(区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3.             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2022年1-12月期间,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

在2022年1-12月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为招用的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缴纳3个月及以上的失业保险费。

(三)补助标准:1000元/

(四)补助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

(五)办理流程:

1. 线上申请企业可通过“渝快办”账号登录“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的“2022年度一次性扩岗补助”端口线上申领;

2. 线下申请:企业可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补助,需填报申请表、人员花名册,以及提供企业与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面材料,若招用毕业生是市外高校毕业的,企业应提供其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企业可在2022年6月-12月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在2022年1-5月期间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若符合政策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该项补助不能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重复享受,并且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

联系电话:023-52299388(区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4.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超龄脱贫人口除外)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补贴期限

一次性。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进行申请,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送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5.帮扶车间带动就业示范奖补政策。

(一)适用范围:

经申请被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年度绩效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1. 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的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10万元、20-39人的奖补7万元、10-19人的奖补4万元;

2. 年度绩效评估为“良好”的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8万元、20—39人的奖补5万元、10-19人的奖补3万元;

3. 年度绩效评估为“合格”的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6万元、20-39人的奖补3万元、10-19人的奖补2万元。

(三)补助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6.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期间享受了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

(二)补贴标准:

补贴额度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享受期限按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月数顺延。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进行申请,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送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7.             鸿雁计划”单位引才补助政策。

(一)补贴对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 5%给予经费补助。

(三)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引才补助与首次人才奖励同确认,一次性发放。

    (四)办理流程:“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通过“重庆英才网”上传引才补助申报表、营业执照等证件,申报“鸿雁计划”用人单位引才补助,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后享受用人单位引才补助。

联系电话:023-52223119(区就业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8.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2.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4.    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

1.1300元/人/月(留用率达50%及以上的1500元/人/月)

2.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补贴期限:1-12个月

(四)办理流程:见习人员见习结束的基地,通过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录入人员信息、意外伤害保险信息、工资信息等,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联系电话:023-52223119(区就业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9.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暂未就业的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1日至1231日)、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别失业保证金人员)、个人身份参训的企业职工、去产能职工、退捕渔民、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等。

(二)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1、参加《目录》中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照培训成本的100%给予补贴;

2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按照150元/人.天至200元/人.天折算的标准给予补贴,专业技术和生产制造(职业分类大典第三大类、第六大类)以外的新职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培训补贴标准为150元/人天高级工及以上为180元/天

3、《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目录》中特色职业(工种)按13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900元;

4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成本,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特色职业(工种)培训的,按照公布的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脱贫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可按照“先垫后补”申请培训补贴。

(四)办理流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企业职工开展培训之后,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相关资料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享受补贴。

联系电话:023-52299231(区就业人才中心培训科)

10.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以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为主要培养对象(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人社部发〔202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给予培训补贴,对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6000/.年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1(同一专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按《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办理流程: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培训项目后,(园区)企业自主培训后,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相关资料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享受补贴。

联系电话:023-52299231(区就业人才中心培训科)

11.社保费缓缴政策。

(一)申报范围:

5个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扩大范围:

117个扩大实施缓缴政策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1.本次扩围1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企业申请之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申请之月至2023年3月

2.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申请之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申请之月至2022年8月。对申请缓缴之月已经缴费的企业,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可依企业申请办理退费。

3.5个特困行业企业,原已确认或申请缓缴的企业无须再行申报,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动延长到2022年12月。从7月起,新确认或申请缓缴的企业,从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之月起开始享受缓缴政策,不再追溯以往月份。

(三)注意事项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 1 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办理流程:1.线上办理: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根据提示确认缓缴起止时间;2.线下办理: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进行确认。

联系电话:023-52299252(区社保中心职工保险参保科)

二、个人补贴类

12.        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

(一)适用人群:

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

(二)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待遇标准:

     1680元/月

(四)待遇期限: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9个月;

累计缴费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16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办理流程: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庆人社APP”或“重庆就业公众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栏目网上申报

联系电话:023-52299388(区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13.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条件: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满36月以上放宽至12个月及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补贴标准

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2.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每次补贴仅限于1个证书。

3.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条件及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办理流程:符合享受条件的在岗参保职工,在“重庆人社APP”或“重庆就业公众号”中“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栏目网上申报。

联系电话:023-52299388(区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14.低保就业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二)补贴条件

1.             失业后实现就业;

2.             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

(三)补贴标准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四)补贴期限:

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五)办理流程:

符合补贴条件低保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1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条件:

需从事以下工作中的一种:

1. 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 个体工商户雇工;

3. 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自己名下不能有营业执照);

4. 网约车驾驶员。

(三)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就业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乡镇(街道)社保所负责初审后,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复审,再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16.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区“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用上述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非全日制1456元/月,全日制2100元/月。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人口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脱贫人口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到单位,再由单位拨付到个人。

(六)注意事项:

1.可同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的非全日制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灵活就业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17.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条件: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缴后补。

(三)补贴标准:

1.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个人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人口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脱贫人口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18.东西部协作交通生活补助和稳岗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或其他省市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开州籍农村劳动力(含脱贫人口)

(二)补贴条件: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或其他省市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提供连续三个月的企业盖章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表之一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三)补贴标准:对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或其他省市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开州籍农村劳动力(含脱贫人口),给予1000元的交通生活补助。

对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市内其他区县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开州籍农村劳动力(含脱贫人口),给予200元的交通生活补助。

对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开州籍脱贫人口,给予稳岗补贴3000元。

(四)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五)注意事项:东西部协作交通生活补助和稳岗补贴政策与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六)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含脱贫人口)可向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公共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交通生活补助申请表》、《稳岗补贴申请表》和就业佐证资料(企业盖章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表之一)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联系电话:023-52299162区就业人才中心农村劳务开发科)

19.跨区域务工交通补助政策。

(一)适用人群:

当年跨区(县)、省(市)务工的我区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补贴条件

跨区(县)、省(市)务工

(三)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四)办理流程:为方便脱贫人口及时享受跨区域交通补助,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

联系电话:023-52299162(区就业人才中心农村劳务开发科)

20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人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办理流程: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三个月后,即可向社保所提交申请资料,填报申请表。①市内单位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情况说明(出具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下同),或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需显示用人单位信息,截止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下同)。②市外单位就业人员,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情况说明,或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或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截止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③市外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联系电话:023-52299162(区就业人才中心农村劳务开发科)

21.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

(一)适用人群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三)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四)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或向注册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乡镇(街道)社保所初审,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复审,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38(区就业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22.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   适用人群:

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申请条件

1.个人:

(1)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2)     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内;

(3)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2.小微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4)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9号)

(三)贷款标准

1.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每人22万元,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10万元;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2.贴息:

LPR-150BP(LPR就是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BP就是基点的意思,150BP就是1.5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四)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五)(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重庆人社APP”、市人力社保局官网线上申请或现场办理,乡镇(街道)社保所初审,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复审并提交到市小微担保公司,市小微担保公司审核并向承贷银行出具担保函,承贷银行审查、放款。

联系电话:023-52299238(区就业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23.参训交通食宿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脱贫人口

(二)补贴条件

   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

(三)补贴标准

100元/人/天

(四)受理期限

     2025年12月31日截止

(五)注意事项

每人一年限一次,并实行实名管理,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领取

办理流程:培训机构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代为申请

联系电话:023-52299231(区就业人才中心培训科)

24.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一)适用人群:1培训对象是属于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企业职工等享受补贴人员范围,相关人员身份可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查

2培训对象是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待情况可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查

3参加创业培训(SYB、IYB)的对象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时间、存续状态等信息可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和“ 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t.gov.cn/corp-qery-homepage.html)查询。

4.鉴定评价类培训是符合申报条件,定评价标准可通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查 询 系 统 ”

(https://px.class.com.cn/search/index/index)查询。

5.培训对象一年内参加补贴性培训次数是否超过 3 次,是否存在重复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培训。

6.持有我市电子社保卡的培训对象是否领取并使用职业培训

券。

(二)补贴条件:职业技能培训:十类人员参加《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初级(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或机构参照当地特色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三)补贴标准:按《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办理流程:机构在区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工种之后,对职业技能培训后,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相关资料,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享受补贴。

联系电话:023-52299231(区就业人才中心培训科)

2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500元/人

(三)补贴期限:一次性

注意事项: 每人只能享受1次补贴,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四)办理流程: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填写《重庆市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残疾人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到任一街镇平台受理,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公示后享受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联系电话:023-52223119(区就业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26.“鸿雁计划”人才奖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以及符合人才认定薪酬标准的创新、管理等岗位人才。

(二)认定条件:第一档:C类人才年薪为30万元—6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水利、农业租赁与商务服务、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建筑、采矿、批发与零售、制造(包括智能制造)、房地产、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文化、体育与娱乐、住宿和餐饮、修理和其他服务等行业人才。

第二档:C类人才年薪为40万元—8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80万元—16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6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教育、公共管理、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卫生和社会工作、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人才。

第三档:C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20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2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规划师(CFP)、精算师、离岸金融专业人才、新金融产品研发人才、私募股权(PE)与风险投资(VC)专业人才、风险管理专业人才、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等金融业专业人才。

  (三)奖励标准:“鸿雁计划”人才奖励标准,对于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参照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一定倍数确定;对于从事科技创业的人才,可实行定额奖励。

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 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 1.5 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C 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 1.2 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补贴期限: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

(五)办理流程:符合“鸿雁计划”申报条件的人才,其用人单位通过“重庆英才网”上传人才奖励申报表、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申报人学习工作证明材料等,申报人才奖励,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确认并公示后可享受人才奖励。

联系电话:023-52223119(区就业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三、中介补贴类

27.职业介绍补贴

(一)适用范围: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育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务经纪人。

(二)补贴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

2.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

(三)补贴标准:

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 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成功介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同一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报补贴,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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