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开县国土房管公〔2014〕74号
铁桥镇铁桥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4〕332号依法批准征收,开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开征地公〔2014〕9号)。根据清理调查登记及公示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
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及《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府发〔2008〕28号)、《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开县府发〔2010〕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对本方案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本补偿安置方案由开县国土房管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4日
附件
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的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府发〔2008〕28号)、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开府发〔2010〕16号)、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组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批准,本次征收铁桥镇铁桥村1组(原铁桥村2社、13社)集体土地3.9474公顷,其中耕地3.434公顷,其他土地0.5134公顷,需要农转城安置的农业人口144人(原铁桥村2社73人、13社71人)。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6万元/亩,共计947376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共计757900.8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共计189475.2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6万元/人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农转非人员名单、拟参保人员名单及各年龄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及缴纳参保费用表另行公告。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住房安置
本次土地征收不涉及住房安置。
五、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开县府发〔2008〕28号、开县府发〔2010〕16号和开县府发〔2013〕24号文件执行,其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补偿,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补偿对象本人。补偿标准按开县府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拆迁
本次土地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
七、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贴:铁桥镇、被征地村、社
抄送: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县农委,县人力社保局,
铁桥镇人民政府
开县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