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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7730D/2020-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九龙山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关于转发《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行为,保障医疗救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精神,结合我区门诊医疗救助(以下简称“门诊救助”)使用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疾病门诊救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疾病门诊救助标准及报销比例

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儿童)、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为每人每年400元,报销比例为100%;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元,报销比例为60%。

二、门诊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从2020年1月起,全面取消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救助定点服务资格,关闭医疗救助系统。门诊救助限定在医疗救助定点的区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使用。

部分边远山区村卫生室确需开通门诊救助功能的,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指派辖区内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协议执行情况、救助对象的就诊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来函商议。原则上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街道政府驻地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予开通。

三、门诊救助服务流程

    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救助对象需承担按比例救助后的自付部分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解释。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积极做好辖区村卫生室医生和救助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二)加强身份核实。普通门诊救助使用时必须本人凭卡就诊使用,严禁全家拉通使用及借卡等违规行为,严禁任何医疗机构采取违规手段留存他人社保卡,套取门诊救助基金。 

(三)严格执行政策。医疗机构在使用门诊医疗救助基金时,必须按照比例进行报销。严禁任何医疗机构不按照政策比例开展救助,严禁虚增费用不收取自付金额,严禁未就诊刷卡报销门诊救助基金,严禁提供生活用品、保健品,直接返还现金等其他套取门诊救助基金的行为。

(四)规范诊疗行为。门诊救助基金使用时须保留门诊日志,使用两联处方(病人一张,医疗机构一张),保存一张处方备查,处方上应有收费明细金额。门诊日志、处方、电脑录入及病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一致,必须保留药品进货发票备查。所有药品须明码标价,不得超出医保限价收费。

(五)强化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将不予结算。对违反服务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流失或浪费的,一经查实,终止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情况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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