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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78619/2020-00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南雅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的相关规定,经十七届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对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与对象范围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

1. 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m2计征。具体为: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丰乐街道、镇东街道、临江镇、镇安镇、竹溪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2. 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70/ m2计征。具体为:白鹤街道、赵家街道、长沙镇、渠口镇、厚坝镇、郭家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3. 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40/ m2计征。具体为:岳溪镇、中和镇、铁桥镇、大进镇、温泉镇、大德镇、南门镇、金峰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4. Ⅳ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0/ m2计征。具体为:河堰镇、和谦镇、敦好镇、高桥镇、九龙山镇、南雅镇、义和镇、白桥镇、天和镇、巫山镇、谭家镇、满月镇、雪宝山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5. 纳入规划的避暑休闲旅游地产项目,配套费参照Ⅳ档标准计征。

(二)三峡移民等特殊群体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四)征地拆迁安置自建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督及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中小学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

(二)配套费申请部分缓缴的起点额为1000万元。其他有关缓缴时限、金额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原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原缴费标准自行失效。继续缴纳配套费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本区其他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61日起执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州府发〔201931号)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州府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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