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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75113/2020-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金峰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6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不变(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5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6元,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全自理每人每月50

  三、提高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40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56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0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56元。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变(每人每月1204元)。

四、提高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91起执行。

请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补贴由敬老院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原则上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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