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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1-011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渝文备〔2019〕1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2019〕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各分局:

为提高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将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审查报批要件

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规划(已经依法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提交附件1载明的申请材料,参照有关示范文本提出用地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材料,个别确需增加申报材料的,应报经该宗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同意,并向申请人说明依据和理由。

二、明确审查报批程序,压缩审查时限

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时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增加环节。同时,压缩审查时限,切实提高审查报批效率。

(一)农村宅基地

1.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填写《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申请户是否符合建房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同意申请户建房申请、是否同意占用耕地等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讨论、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载入《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规划自然资源所(办、站)等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选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交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属地灾迁建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集中居民点建房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集中居民点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材料汇总后,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按前述程序报批。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处理好与拟占地相关权利人补偿相关事宜,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填写《重庆市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申报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畅通用地渠道。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对接乡镇(街道)、村社做好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相关审查报批工作,对符合申报相关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审查报批,不得推诿拖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个人土地权益。

(二)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三到场”。乡镇(街道)收到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材料后,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所(办、站)应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分类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规划等,通过简易GPS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点,将界址点成果记录于《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勘界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1:500大比例尺实测获取空间坐标。宅基地依法审批后,要依据上述拐点坐标到实地丈量核放宅基地红线。建设竣工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权证。

(三)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用地标准,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审批用地,用地单位或个人超标准申请用地的,应予以核减。

(四)加强用地日常监管。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乡镇(街道)、村社力量,强化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对“未批先建”、“批甲占乙”以及超批准面积占地建设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材料

    2.农村宅基地相关申报材料文本格式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相关申报材料文本格式

   4.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参考文本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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