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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1-038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尽快修订印发省(区、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际,现对已实施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渝教基〔2014〕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删除《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借读”及(一)(二)(三)(四)条规定。

二、由于教育部允许“出国留学”等状态办理转学,不作为休学办理,因此,在《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转学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增加“出国留学”。删除《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休学、复学”中“因出国等原因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

三、将《办法》中凡涉及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核查把关的“审核”表述,均改为“核办”。

四、取消纸质转学材料。《办法》规定学生转学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除因故障需先线下办理外,转学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各区县、学校应依据电子学籍系统实现转学操作,简化操作程序实现便民利民。对于留级和跳级,坚持从学生实际出发,不鼓励不禁止的原则,探索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

新修订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改版)(见附件)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4年11月24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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