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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12-08

开州府办发〔2021〕71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

金融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不断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高质量发展,按照《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州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一)支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首个纳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高新区创建期间,对首次申报(含复审)通过区级初审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补助。

(二)支持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庆市高成长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奖励。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建设科技成果展厅。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科技成果及创新产品展示厅,对实际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并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按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对确定为高新区创建示范展厅的按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

二、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四)支持引进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落实市区联动支持机制,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聚集,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按区级与市级4︰6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国家、市级布局的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五)支持引进培育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根据市级绩效评价情况,区级分类分档给予配套支持。

(六)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级不同部门认定的不重复享受。

(七)支持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工业科技创新

(八)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根据市级创新产品目录和开州区实际情况,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应用政策,支持企业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

(九)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增值税进项扣除鼓励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支持申报市级研发费用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支持企业实施新建项目、技改扩能、节能降耗、智能化改造,对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进度达到80%以上的工业智能改造、技改扩能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十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承接落实市级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根据研发绩效,支持申报市级奖补资金。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支持申报市级奖补资金。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支持申报市级奖补资金。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每年整合资金1000万元,支持重庆三峡中医药研究院、微植物绿色发展研究中心、农业基础大数据“一张图”、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农业产业强镇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三)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每年整合资金1000万元,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精深加工研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丘陵山区新型农机装备研发和推广、“智慧农业•数字乡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

(十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应用示范。每年整合资金1000万元,支持野生大豆、岩水土鸡等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支持晚熟柑橘、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及新品种区域试验示范,支持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和农业科技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制度,聘期内每年安排15万元项目经费,聘请的农业首席专家享受专家津贴5000元/年。

六、加强科技金融支撑

(十五)用好市级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积极对接市级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渝东北科创子基金,聚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科创企业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加大对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积极争取市级种子、天使、产业引导等基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引导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力度。积极搭建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用好“再贷款+”和“科票通”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开州兴农担保、市农业担保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优化风险代偿补偿机制。鼓励区内担保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降低担保费率。

(十七)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科技企业发行高成长债券、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等。引导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进入市级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级奖补政策外,给予市级奖补资金50%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奖励。引导科技型企业引入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协助其争取市级投资奖励政策。

(十八)支持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推动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积极申创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和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支持申报市级项目资助。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重点企业培育创新型专利,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3万元、2万元。

八、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二十一)引进培育科技人才。支持引进优秀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团队,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聘任为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驻站院士、知名专家,聘期内每年分别给予顾问费10万、5万元,并连续给予项目支持。建好用好重庆英才工作室、开州名校长工作室、开州名师工作室、开州名医工作室、开州名中医工作室等人才工作室,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二十二)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九、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用好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承接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创企业成长。

(二十四)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中试熟化与成果承接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的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分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

十、促进科技协同创新

(二十五)支持区域协同创新。支持“一区两群”、万达开、万开云区域科技协同创新,探索组建三峡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万开云板块优质科技型企业或项目投融,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建科技创新基地;争取川渝两省市的支持,探索设立万达开协同创新联合基金,用于三地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支持与万盛、江津开展科技协作,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

(二十六)支持校(院)地科技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共建科技合作平台,联合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转移转化。对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的分院分所,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十一、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七)健全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保障,对科技创新的重点支出做好统筹安排;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后补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策监管机制。区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如有与之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不相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十九)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预算绩效管理闭环,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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