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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7706W/2020-00012 [ 发文字号 ] 开州府办发〔2017〕7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麻柳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二、明确救助对象分类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明确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制定出台临时救助标准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的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A、B、C类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委托审批金额以下的临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和细化,并报区民政局。

四、明确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打卡发放。每月20日前将审批发放花名册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形成严重后果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明确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通过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履行签字手续,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完善救助机制

(一)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调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三)强化审核审批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批;加大公示力度,探索实施大额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额临时救助,应报区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

(四)强化资金保障。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通过中央和市级下拨、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落实20177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政府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稳步扩充资金总量。

(五)强化监督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启动问责,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强化系统运用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开县府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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