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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76937/2020-00049 [ 发文字号 ] 开州府办发〔2020〕1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高桥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011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有效防止城镇危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房屋坍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2037日,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所在建筑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202084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号北方金属交易市场一简易四层仓库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教训十分惨重。要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房屋使用安全现状,加大对房屋特别是学校、医院、洗浴、歌舞厅、快捷酒店、商场、集贸市场、车站、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整治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建立排查与整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责任,严格履行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任务

(一)明确房屋所有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他人行为致使房屋使用不安全的,由致使房屋使用不安全的责任人履行治理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使用房屋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房屋安全管理员,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区级部门、镇乡街道、社区或物业管理单位、监测人员)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镇乡街道、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作用,确保监督管理范围全覆盖。

(三)明确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部门监管责任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切实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属地政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区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违规建筑的认定、查处和处置职责,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区商务、教育、体育、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房屋使用主体的监管指导,督促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及时有效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

三、细化措施,确保全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每月要负责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危险房屋,学校、医院、剧院、场馆、酒店、集贸市场、商场、车站、养老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专项检查。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化旅游、交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检查。在全面排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要按照“一房一档”原则,逐栋建立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特别对利用原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商场、医院、农贸市场、农家乐等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要逐一摸排,建立房屋使用现状明细表。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排查的业务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适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二)完善措施,加强防范。一是对排查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房屋,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提醒房屋安全责任人加强自身的监测防范,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二是对排查认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可以处理使用的,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通过排危加固等适当技术措施进行安全隐患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前,要按照“一房一策”原则,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设置简易监测点,落实巡查监测人员开展定时定量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对已无修缮价值需要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要迅速搬离住户并及时拆除。未拆除前,要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严防无关人员靠近,坚决杜绝因危险房屋倒塌造成他人伤亡的事故。三是对已录入《重庆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存在重大隐患风险的城镇危房,要切实进行隐患治理和安全监测,隐患加剧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及时拆除。四是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加强对既有房屋装饰装修的巡查管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重要围护结构构件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严禁超过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规定,在房屋楼面、阳台、露台、屋顶、走道等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增大房屋荷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严禁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严禁其它一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装修行为。

(三)全面宣传,加强引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及装修注意事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和自主治理意识,增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预防和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全民防危治危的合力,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四、责任追究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属地政府要落实专人、建立巡查排查、专项检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本辖区不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房屋安全事故。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业务指导,要开展定期检查和业务培训。对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不全面、监测不落地的要定期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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