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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3-02488 [ 发文字号 ] 开州府令〔2023〕1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0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时间:发布之日起至20231010日。

二、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区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火把照明、放烟花、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林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火区域的林区入口设立检查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例行检查,严格落实扫码入林,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坐班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重庆市开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报警电话:023—52661119(区应急局)。

七、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履行扑救森林火灾义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和其它扑火物资,必要时经批准可征用公民、法人的上述物资。

八、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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