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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6-006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11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重庆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指南

    一、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及资助标准

    对象为常住在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定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居住在家中需要照护的特困、低保、低边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和独居、空巢、留守、重疾、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含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区)、医院的老年人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范围。家庭养老床位以3年为一个周期,服务机构在家庭床位验收合格后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的,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中适老化改造不超过1000元、智能化配置不低于1000元、年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低于1000元。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渝快办”登录“渝悦·养老”应用平台提交建床申请。

    (二)审核。老年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在管理平台上,对辖区内提交的建床申请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在管理平台上,对辖区内提交的建床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四)评估。区县民政部门安排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需要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老年人已有评估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评估。

    (五)遴选。区县民政部门可自行依法选定负责走访、建床的优质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负责走访、建床的优质服务机构可以为同一家机构。

    (六)走访。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服务需求和家居环境等情况。

    (七)签约。服务机构为具备建床条件的老年人制定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方案和照顾服务计划,分别签订改造协议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

    (八)建床。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配置。

    (九)验收。对拟申请资助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应在完成建床后及时通过管理平台提出床位验收申请;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老年人建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要求进行完善达标。验收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十)服务。服务机构按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三、资助达标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建床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

    2.为老年人所提供的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等产品用品具有产品合格证,价格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机构信息、服务对象信息、服务合同及方案、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产品用品配置依据、改造项目详情、床位核实情况、照顾服务计划。

    4.配备网络连接设备、语音通话设备、生命体征监测设备,并按老年人需求及意愿完成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两类改造项目的数量各不少于3项,改造类型(基础型或提升型)不作限制,必备项目须配齐。

    5.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每人每月不得少于2次,年度不得低于30次,总服务时长不得低于30个小时。服务价格标准在辖区民政部门备案,原则上能在15分钟至30分钟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城镇地区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执行,农村地区按照“车程30分钟养老服务圈”执行。

    6.每天至少1次上门巡访或远程安全确认、每周至少1次生命体征监测、每月至少1次压疮或跌倒风险评估等内容纳入核心考核指标。

    7.床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机构应连续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远程监护、应急响应等智能化监测服务和6个月的专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使用管理平台及相关APP记录服务数据,管理平台上每个月均有真实、完整的智能化设备监测数据和上门服务记录)。

    8.老年人服务满意评价应达到90%

    9.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外包委托的服务机构需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及具体工作人员明细。

    四、资助范围

    1.家庭床位资助范围包括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的产品购置、运输、安装、维护、网络建设等费用。

    2.同一老年人建床3年内只计1次居家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配置等产品用品费用。

    3.同一住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及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资助。

    4.已获得过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资助,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居家适老化、智能化配置资助的改造项目或老年用品的部分,不得重复纳入建床资助。

    5.床位验收合格后,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死亡导致连续服务不足6个月的,可在资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建床资助。

    6.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出现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形不超过6个月的,可由服务机构出具说明,恢复床位使用后继续服务满6个月的可给予建床资助。

    7.服务起止月份当月的服务天数不足15天的不算作服务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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