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渝府发〔2009〕85号、渝办发〔2010〕176号、渝府办发〔2014〕98号文件
二、参保条件
(1)本市户籍;(2)年满16周岁以上及60周岁以下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三、缴费标准
(一)2010年9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没有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用缴费即可享受基础养老金95元/月,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
(二)年满16周岁以上及60周岁以下的居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见附件。
四、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如参保人员为一二级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享受政府100元/人.年的资助;建卡贫困户及低保户参保,按最低缴费档次的70%代缴;特困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代缴。
五、退休领取养老待遇
(一)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可到社保所报退休。
(二)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扣代缴农商行账号复印件,如是独生子女父母,需提供《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发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表》1份及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或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上涨至115元/月。年满65周岁基础养老金+5元/月;年满70周岁基础养老金+5元/月。
六、缴费标准的变更及补缴业务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变更缴费档次;
(二)具有我区户籍、开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时(2010.10.1)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即应参未参)可补缴;
(三)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即应缴未缴)可补缴;
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代扣代缴折复印件。
七、参保人员死亡补助金申领
(一)申领时限:参保人员死亡后一个月之内。
(二)发放标准:
1.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给予12个月养老金作为死亡补助金,从死亡的次月开始计算。
2.暂未领取养老待遇且有实缴记录的人员,全额退回其所交养老金且每缴费1年给予1个月基础养老金作为死亡补助金。
(三)所需资料:死亡注销证明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