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济困保险
一、投保对象
是指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4类城乡困难群众。
二、保险期限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三、范围与理赔
(一)小额意外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元;意外残疾按伤残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3000元;意外医疗自付比例部分100%给付,最高5000元。
(二)大病补充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外自费医疗费用:首次或累计起付线标准为3000元,超过3000元按以下比例实行分段式赔付:0元(含)—1万元按25%赔付; 1万元(含)—5万元按30%赔付 ;5万元(含)以上按35%赔付。每人每年最高赔付15万元。(注:医保目录外自费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不在赔付范围;医保目录外自费医疗费用在3000元(含)以上的医疗费用无绝对免赔额,直接按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乘以对应的赔付比例分段计算;医保目录外费用认定标准为出院时医保结算单中写明的“医疗费用总额”减去“医保符合报销费用”再减去民政救助基金赔偿后剩余金额)。
(三)疾病身故保险。赔偿2000元。
(四)学生重大疾病保险。3-22岁(含)在校学生首次确诊20种重大疾病的,一次性赔偿10000元。
(五)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保险。参加高考被全日制高校录取,一次性补助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研究生5000元。
四、理赔方式
(一)集中理赔。保险公司每月从民政部门获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渠道及医疗费用详细情况,根据人员清单及产生的医疗费用确定被保险人员信息及理赔金额,主动支付赔款,无需参保人员报案。适用于小额意外医疗费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
(二)非集中理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代表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赔款在承保保险公司确认后,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适用于小额意外死亡、伤残保险、疾病身故保险、学生重大疾病保险以及未纳入民政救助体系的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三)主动理赔。针对升学补助金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主动对接教委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满足条件的大学生直接理赔,无需被保险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