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文件
开州财农发〔2020〕69号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开州区金融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银行:
现将《重庆市开州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开州区金融事务中心
2020年6月1日
重庆市开州区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重庆市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渝扶办发〔2019〕45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贫困户和脱贫户(不享受政策的稳定脱贫户除外)及2020年边缘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贷款,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建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用房除外)、购置家庭用品、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对承贷银行向建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筹集】风险补偿金由区级财政部门从市级切块分配到区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涉农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存放在各承贷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存、封闭运行,承贷银行对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具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项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结清前,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倍数原则上控制在10倍以内。扶贫小额信贷增长较快超过10倍,承贷银行可暂停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由区财政局在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六条
承贷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造成的扶贫小额贷款本息损失和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按规定政府应承担的部分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延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1.借款人因突发死亡、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突发情况,家庭生活陷入贫困,造成借款人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损失的。
3.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损失因素,造成到期贷款无法依法追回需要补偿的。
4.区财政局、扶贫办、区金融服务中心及经办承贷银行共同认定为贷款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发放给建卡贫困户的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本息的70%的补偿责任。出现贷款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贷款风险补偿时,应及时增补贷款风险补偿金。各承贷银行的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控制红线为3%,超过红线后,各承贷银行应暂停贷款发放。银行对于发生的逾期贷款要采取法律及其他措施清收。
第九条承贷银行应会同(组织)助贷员、镇乡街道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向区扶贫办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组织专人随机抽查不低于20%逾期贷款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会签审核使用风险补偿金(附申报审核表)。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后,原则上在15天内完成风险补偿分担工作。
第十条
对于骗取贷款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借款人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经办银行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约束引导:
1. 经办银行对其进行法律追偿;
2. 进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3. 影响本人及家庭成员以后的贷款;
4.村级组织和经办银行采取公示、广播、会议等方式,曝光一批欠债不还、推诿扯皮的“老赖”;
5. 影响所在村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
6.将欠债不还、隐瞒收入骗取惠民政策等不诚信行为与农村集体经济权益挂钩;
7.依法依规暂停其享受的惠民政策待遇,待偿还贷款后恢复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布风险补偿金代偿情况,防止出现区域性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银行即使已予以核销,承贷银行、镇乡街道、扶贫小额信贷助贷员仍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清收,减少损失。对清收回来的贷款本息,承贷银行应按该笔贷款前期取得补偿比例退还到区财政局指定的风险补偿金专项账户。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要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区金融事务中心通过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现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除全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附件: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审核表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审核表 |
金融单位意见 |
行截止 年 月 日已发生逾期并经追索90天无法收回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 笔,逾期本息 元。根据协议约定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规定,对该 笔逾期贷款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 。我行对放贷和追索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清收,减少损失。对清收回来的贷款本息,承贷银行应按该笔贷款前期取得补偿比例退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风险补偿金专项账户。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区扶贫办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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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融事务中心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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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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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