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开州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2〕20号
本府于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依法对开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开州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13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征收面积有误,要求调查核实后进行补偿安置。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浦里新区管委会、赵家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现对该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开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需要,开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赵家街道赵市村6、7组集体土地3.3145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征收赵家街道赵市村6、7组集体土地共3.3145公顷,其中:农用地3.1961公顷(耕地2.9590公顷、林地0.0196公顷、其他土地0.2175公顷),建设用地0.1184公顷(住宅用地0.1184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调查核实后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用于开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具体由赵家街道统筹办理。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0.9万元。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113人(其中:赵市村6组46人,赵市村7组67人)。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执行。本次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或者安置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由赵家街道统筹办理。
1. 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符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金额=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4610元/平方米)×应安置建筑面积。
2. 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执行。
3. 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开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搬迁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标准为3人及3人以下的每户30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每户4000元。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
4. 住房搬迁补助费。
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文件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由赵家街道办按相关规定统筹办理。
1. 规模化种植、养殖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附件4执行。
2. 生产加工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8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补偿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补偿;涉及设施设备需要搬迁且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支付设备搬迁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备评估净值补偿。
3.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50元/平方米。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和开州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