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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金融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开州区“三社融合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州供发〔2021〕34号

 

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银行:

现将《开州区“三社融合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金融事务中心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州区“三社融合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 〔2018〕6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村“三变”改革与“三社”融合发展,管好用活“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以及农业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主体”)开展金融业务。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社融合贷”,是指由金融机构向贷款主体发放,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融资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以及农业企业为贷款主体的贷款融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是用于“三社融合贷”融资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首期安排资金120万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金1:10比例放大安排贷款资金,金融机构发放的“三社融合贷”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补偿金的10倍。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担保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以及农业企业,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七条 担保方式。

(一)信用担保。由贷款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抵(质)押担保。贷款主体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主体指定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贷款主体以抵(质)押和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信用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发放时同期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4%,如超过24%该笔贷款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主体的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结算方式可以按月或按季,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还本的,应根据贷款主体的现金流特点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分期还款计划。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区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三社融合贷”贴息资金(首期安排资金50万元)。对讲信用、善经营、带动力强的贷款主体给予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逾期未按相关要求还清贷款本息的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同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相关贷款贴息补贴。

 

第六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四条 签订双方合作协议。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金融机构签订《“三社融合贷”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客户筛选、受理准入、客户调查、贷款审批、审核备案等业务操作按照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发放贷款。在完善贷款审批及办妥担保手续后,金融机构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整,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七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当贷款主体的贷款逾期时,金融机构按程序报区供销联社批准后,按照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从专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逾期本息。同时各合作单位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发生代偿行为之后,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区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补足。

(一)以信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对逾期3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按照贷款本息的70%予以代偿,金融机构承担贷款本息的30%。

(二)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按照1:1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对逾期3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各按贷款本息的50%予以代偿。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根据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抵(质)押资产处置后获得的价款按各50%的比例补偿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

(三)以担保机构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担保公司按照1:1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对逾期3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担保公司各按贷款本息的50%予以代偿。

第十九条 债务追偿。贷款逾期后在实施风险补偿金代偿的同时,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向贷款主体及其担保方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贷款主体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以下比例进行偿还。

(一)以信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按7:3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和金融机构。

(二)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按1:1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和金融机构。

(三)以担保机构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按1:1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账户和担保公司。

第二十条 当“三社融合贷”逾期率超过5%时,暂停此贷款新增业务,存量业务继续按本办法执行,风险补偿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金融机构每月定期向合作单位通报使用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其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开展“三社融合贷”贷后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定期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三社融合贷”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全过程绩效目标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调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参与使用贷款融资风险补偿金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单位参与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负责指导并加强“三社融合贷”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绩效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三社融合贷”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或国家今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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