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府办发〔2018〕70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各片区均衡中心,各中小学校,各幼儿园,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重庆市开州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市教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渝教督发〔2018〕3号)和《市教委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渝教办函〔2018〕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及对重庆提出的“两点” 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为原则,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治理内容及措施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一)积极有效预防,依法依规处置。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落实监护责任,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团委书记)、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分规定等。
4.定期开展排查。区教委要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学校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5.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6.完善学生申诉程序。按照《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在申诉期内向区教委(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提起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由申诉受理机关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调查程序。申诉受理机关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建议和调查情况,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原决定;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决定。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和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
7.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对一般欺凌事件给予书面道歉或纪律处分;对较为恶劣的欺凌事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并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或纪律处分;对严重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开展教育矫治或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加强工作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区教委和中小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区教委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3.建立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年度考评。
4.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各部门及中小学校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设置举报和咨询热线,在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的公示栏、学生通道、学生寝室等位置公开,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中小学校要对严重的欺凌事件,及时上报区教委,并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设定的流程和措施,针对性做好相关工作。
6.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教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区综治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有关机关和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区教委安全稳定科,区教委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综合治理办法、加强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全区防治学生欺凌相关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小学党组织要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加强对校园治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舆情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反校园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阵地,如电子屏幕、校园网、黑板报、校报、橱窗、班队会等,向师生、家长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友善的要求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学生欺凌行为的危害和恶劣影响,开展反欺凌教育活动,形成反校园欺凌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震慑力。
(三)加大督查力度。区教委等十一部门要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部门和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开展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考察、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的督导检查,并在全区通报。学校按要求对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四)及时全面总结。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找准问题根源,研究改进措施,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及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全程参与,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的学生欺凌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出现重大学生欺凌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决不能推诿拖延、瞒报漏报,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
各相关部门及中小学校要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落实工作责任。2018年7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及实施方案报送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人:周作伦,电话:52210072(举报电话),邮箱:964050917@qq.com。
区教委安全稳定科联系人:黎文,电话:52212343(举报电话),邮箱:381337286@qq.com。
附件:相关区级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