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
开州教办〔2020〕134号
各片区教管中心,市场监管所,公民办中小学: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品质和质量安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教财发﹝2016﹞6号)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校服是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其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样式影响学生形象与气质的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学生统一着装上学日益形成共识。各校要充分认识并广泛宣传学生统一着装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鼓励并推进学生统一着装工作,要增强责任意识,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强化管理措施,把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做实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规范校服选用和采购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学校采购校服时,应在采购文件(方案)和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严禁不按标准生产或采购校服,严防不合格校服进入校园。
(二)强化学校选用管理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选用校服。
1.成立管理机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领导和家长委员会成员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设计、选用、采购及其他管理工作。
2.设计制作样衣。学校校服管理工作机构决定选用某种、某季节性校服后,应根据学校办学理念、校园文化等因素设计制作校服样衣。样衣的设计制作要从面料、样式、颜色等方面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校服优质、合体、美观、舒适。
3.尊重学生意愿。各校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本着学生(家长)完全自愿的原则认购校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校服。
4.稳定校服款式。校服款式一经选用,应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换校服样式、风格,减少家长重复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可推行春、夏、秋、冬装模式;探索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
(三)规范校服采购行为
校服的采购主体是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服采购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进行交易,严禁采购进入校服生产“黑名单”企业制作的校服,严禁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竞争。
1.采购报备。采购校服前,学校要向区教委教育服务中心报告计划采购校服的品种、规格、总数、分年级男女装数量、计划采购的最高限价等内容。
2.规范程序。按以下原则实施校服采购。
一次性采购校服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参照学校教学设备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必须确保有三家以上校服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程序,选择确定校服供应商。
一次性采购校服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学校领导与家长委员会综合比较选择质量保障能力强、售后服务好、社会信誉度高的校服供应商,议定校服价格。学生某种类某季节性校服每年(连续12个月)只能采购一次,不得化整为零多次采购。
3.签订合同。完成校服采购程序后,学校应与确定的校服供应商签订规范的校服采购合同。
4.信息公示。学校应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校服采购合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健全校服接收制度
1.标识报告齐全。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供应商送交校服时必须出具该批次校服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牌标识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是否齐全,若标识不明确或检验报告与供货批次不符,学校应当拒收。
2.学校抽样送检。学校在接收校服后发放校服前,抽取样品4件(套)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同时留样4件(套)备查,检验合格后可发放学生使用;检验不合格将校服退还供应商,由供应商重新按合同供货。
(五)实施校服采购备案制度
学校应将校服采购各个环节的相关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并将采购合同原件、学校抽样送检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区教委教育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将采购合同原件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备案。
(六)加强校服发展保障
各校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对家庭特别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七)规范校服款的收支管理
根据渝教财发〔2020〕28号文件规定,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校服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商家确有优惠或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学生校服款由学生或家长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与商家进行结算。
三、健全校服管理工作机制
校服管理工作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影响学生形象和气质养成,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要民生问题。学校要主动与属地市场监管所联系,共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各中小学承担校服采购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宣传选用采购校服,因校制宜制定适合本校的校服穿着管理制度,规范穿着(什么时候穿、如何穿等)、爱护维护、保存保养、检查评比、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统一着装校服的积极作用。
区教委教育服务中心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公平交易,要强化对全区中小学生校服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市场监管局质量科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
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要加强对辖区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学校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校服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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