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3年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事业单位(含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要求,为引导和鼓励重庆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将2023年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区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和申请组织工作
(一)落实政策宣传。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将补偿代偿对象、标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等要求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
(二)认真组织申请。
各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申请,指导毕业学生如实、规范填写《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避免漏填、错填。所在单位要向学生提供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二、认真做好材料审查工作
相关部门、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就业情况、困难证明、学习情况和学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补偿代偿对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区乡镇事业单位(须应届时在编在岗)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毕业,且在校期间为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等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除外。
(四)乡镇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四、补偿代偿标准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本专科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14年-2018年毕业的学生按原政策执行: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
注: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五、办理时间
即日起到8月31日止。
六、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开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教委203室)递交由所在单位和毕业高校签章确认的《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后,由区教委会同区人社局进行初审。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材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需所在单位签章);
2.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印在一起的复印件;
3.区(县)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大学在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原建档立卡户证等);
4.本人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联系人:徐旭 联系电话:52222691。
附件: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表
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