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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9598X/2020-029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聘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聘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聘后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于后,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履约管理

(一)依规签订聘用合同

初次就业的与学校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为简章规定的年限,试用期为12个月,并约定违约责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其他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如果聘用单位发生变化,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鉴证。

(二)严格执行聘用合同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切实加强试用期管理

学校对试用期人员应严格管理和考核,严格执行约定的试用期限,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确定相关待遇;未按简章约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聘用合同规定应予以解聘情形的,应予以解聘。

(四)落实最低服务年限

新招录的各类人员严格按照招聘简章和培养协议规定落实最低服务年限。部属院校公费师范生、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幼儿教师最低服务年限6年;特岗教师最低服务年限3年;2017年前(包含2017年)公招和考核招聘教师最低服务年限6年;2018年以后(包含2018年)公招和考核招聘教师最低服务年限5年。

二、加强出勤管理

学校要强化出勤考核,严禁教师擅离职守、脱离岗位、私自借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吃空饷”、上班搞变通,确保在编人员在岗履职。学校要严格执行请假期限,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女职工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

学校要坚持请假审批,严格审批程序,病事假、产假等天数、权限均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将请假情况装入教职工个人档案,并在学校公布教职工请假情况事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委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超过1个月的由学校持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请病假人员的申请(学校签署同意意见)报教委审批;产假和婚假由学校审批。

三、规范待遇发放

(一)严格执行基本工资政策规定

按聘任岗位等级确定基本工资,认真落实病事假及处分处罚工资扣减或停发制度,防止吃空饷情况发生。

根据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精神,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21),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根据渝人发〔2007〕57号文件精神,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连续病假超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

经本人申,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发放办法

根据渝府办发〔2017〕168号、渝人社发〔2017〕297号、开州教人〔2018〕525号等文件精神发放绩效工资。

工作人员(不含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全年累计病假131个工作日的,从满131个工作日的次月起,基础绩效固定部分照发,奖励部分按本人考核结果的40%发放。超额绩效按本人考核结果的75%发放。

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达到7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绩效固定部分照发,奖励部分当月按本人考核结果的40%发放,超额绩效按本人考核结果的80%发放;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或旷工的,当月基础绩效固定部分照发,不发放奖励部分,超额绩效按本人考核结果的60%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按规定批准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期间基础绩效固定部分照发,不发放基础绩效奖励部分,超额绩效按本人考核结果的75%发放。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度基础绩效固定部分照发,基础绩效奖励部分按本人考核结果的50%发放,超额绩效按本人考核结果的80%发放;年度确定为不合格的,次年度基础绩效固定部分扣减10%,不发放奖励部分,超额绩效按本人考核结果的50%发放。

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而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次年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均暂按本人考核结果的50%发放,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和相应等次补发或扣减。

工作人员受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受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生效的次月起,停发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

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按规定停发工资待遇或取消原工资待遇的,停发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如按规定应补发其减发工资或停发工资的,则按相应结果补发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

渝人社发〔2017〕297号文件未涉及的学校自行制定考核办法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出现多种减核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情形的,分别按其中最重的减核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正常产假待遇发放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渝人社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休正常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职工工资待遇(含绩效工资)就高发放,但不重复享受。

(四)严格执行乡村教师补助和乡镇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渝府办发〔2014〕75号、渝人社发2015191号、渝教发〔2019〕6号、开州教发〔2019〕48号、开州教人〔2019〕503号等文件精神认真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规定,实行在岗享受,离岗取消制度。计发起止时间每年上期为当年的3-8月,下期为当年9月至次年的2月。

停发工资人员(包括财政停发、学校停发或发放后收回工资人员),停发工资期间不发放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借调到教育系统外人员,借调期间不发放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支教、调剂、挂职、派训等交流人员,按实际工作单位标准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并由实际工作单位上报审批和发放,原单位不得重复上报审批和发放。一学期病事假(含延长产假)在1至4个月的人员,请假期间不发放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一学期病事假(含延长产假)在5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当期不发放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新招录或调入本单位工作人员,自到本单位工作之月起发放,调离本单位工作岗位或退休的工作人员,自调离本单位工作岗位或退休的次月起停发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片区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开州委发〔2019〕11号文件确定的挂牌学校标准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并由挂牌学校上报审批和年终一次性发放,原工资关系单位不得重复上报审批和发放。新建学校筹备组人员,参照新建学校所在位置就近同类学校标准,享受乡村教师岗位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由原工资所在单位年终一次性上报审批和发放。工资关系及工作单位一致的在编在职人员,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标准按月进入工资统发系统进行发放;工资关系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在编在职人员,从离开工资关系单位的次月起在工资统发系统中停发,待年终审批后实行结算;特岗教师参照实际工作单位标准由财务科统一审核进行发放。

四、严格年度考核

坚持把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日常表现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把教育教学实绩放在突出的位置。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师德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应考核人数的30%以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应考核人数的15%以内,师德考核优秀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须通过综合评定或量化计分等方式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并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考核等次。严禁随意确定优秀等次。

对受组织处分或在接受立案审查等违纪违法人员的年度考核,严格按照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和渝人发〔2001161号精神进行处理。

(一)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对记过处分满1年,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二)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级。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及时确定职称

根据渝人社发〔2015〕212号文件精神,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可考核确定职务(职称)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述事项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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