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
提升发展质量的通知
开州市监发〔202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开展分型分类培育、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的工作要求,在个体工商户分型的基础上,立足开州区实际,以“名特优新”为抓手,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培育。通过制定差异化、针对性强的培育措施,着力培育一批产品特色鲜明、服务质量优良、诚信经营规范、品牌影响力突出的个体工商户,打造具有开州特色的“名特优新”标杆。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个体工商户整体提质增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开州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助力加快建设“一极两大三区”现代化新开州。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标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公示。
(一)基本概念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具体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者经营的产品曾获区级以上荣誉;
(2)在本区及以上范围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如经营3家以上同一字号的门店;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荣誉的;
(5)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次以上,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存在不良记录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2)从事区域内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或者经营特色农产品,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春橙、木香、再生稻、红糖、豆干、中药材、茶叶等;
(3)个体工商户持有或者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4)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休闲民宿、文创设计、农场采摘、手工艺品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或者特色服务,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5)经营区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民宿或者特色餐饮店,在区级及以上区域内有知名度的;
(6)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本地特色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
(2)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巴渝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区级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2)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慈善公益等做出积极贡献的;
(3)从事区内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经营活动,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及新能源、智能家居、先进装备制造等;
(4)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5)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三、分类对象
登记在册(不含注销、吊销、歇业、撤销登记状态)符合分型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机制
(一)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二)申报方式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自主申报。
2.部门推荐。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在征求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予以推荐。
(三)认定程序
1.申报推荐。每年8月在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经部门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在集中申报期内完成申报。
2.初步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对个体工商户的申报信息和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对其经营状态、申报类别、申报质量等情况进行走访核实,同时向区级相关部门核实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形成初审名单。
3.集中评审。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开展集中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4.名单公示。区市场监管局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日(自然日)。公开异议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
5.异议处理。收集公示期内投诉、异议信息,对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核,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调出名单。
6.认定上报。对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予以认定,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7.标注公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名特优新”认定信息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1.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取消认定。
2.评估确认。区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名特优新”分类认定资格。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款、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五)撤销认定。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核实,核实属实的依程序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培育措施
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筛选标注“知名”“特色”“优质”“新兴”个体工商户,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多元化发展、示范性引领。
(一)大力培育“名特优新”开州品牌
1.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挖掘开州历史文化与特色资源,打造一批“渝字号”商标品牌和知名小店。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挖掘整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故事,多渠道宣传推介典型故事,通过电商平台、文旅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2.加大品牌保护力度。统筹推进商标、字号、专利等保护工作,搭建高效便捷的维权平台,探索构建“调解+行政裁决+司法保护”快速化解纠纷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执法,联合多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传承发展“名特优新”老城记忆
1.加强传承保护。建设传统工艺工作站和非遗工坊,加强对“重庆老字号”及具有川渝特色的传统手工艺、传统产品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联合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探索开展“名师带徒”计划,推动“香绸扇”“冰薄月饼”等特色品牌技艺传承。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创新发展思路、完善经营模式、提升管理水平、融入时代发展。(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区人社局)
2.挖掘文化价值。组织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评选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评市区级非遗项目,申报非遗工作室,评选行业领头人、技艺带头人、非遗传承人。支持开发“非遗+旅游”“非遗+电商”组合业态。鼓励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融入本地文旅产业规划,依托汉丰湖景区、开州故城等文旅场景,开发集技艺展示、体验互动、产品销售、休闲娱乐于一体的文化消费新空间,推动特色品牌“破圈”发展。(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
(三)积极推动“名特优新”集聚发展
1.促进集群发展。深化三产融合、农文旅融合,因地制宜开发乡村旅游线路。依托“中国厨师之乡”品牌优势,打造特色街区、夜市集市,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培育集体商标,支持打造“开州金厨”“开味开州”等具有开州辨识度的区域公用品牌。探索组建“名特优新”区域联盟,促进成员交流,共享发展资源。(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工商联)
2.构建推广服务体系。围绕推进现代制造业产业集群体系,通过加强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技术帮扶,助力提档升级。帮助个体工商户对接大中型企业及上下游资源,融入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提升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积极融入优势产业集群发展。结合汉丰湖生态文旅资源,依托特色商圈、街区及商业区和水上欢乐季、马拉松赛事等文旅项目,举办消费节、美食节等消费促进活动,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并展陈促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四)持续提升“名特优新”创新动能
1.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指导区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加大对入驻平台个体工商户的网上经营技能培训,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合规经营指导服务。推动“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的共享,建立“名特优新”店铺标识,开辟商品专区、促销专场。(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2.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参加陆海精品展洽会等面向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国际展会活动,对接国外资源,拓展国际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工作,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在政策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地位。成立开州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和许可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局、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监管及行业主管等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发力,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支撑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培育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符合分类标准的优秀个体工商户,参与“名特优新”评选认定。
(三)坚持公平公正。各相关单位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做好宣传引导。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与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依托主流媒体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精准解读梯度培育、金融支持等帮扶政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形成“政策直达、典型引领、全域参与”的推进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州市监发〔2024〕30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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