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废止《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开州市监发〔2023〕40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消委会: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47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开州市监发〔2019〕58号)已不适宜当前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区局2023年度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征得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同意,现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该文件不再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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