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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6-000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08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6703

当事人:*(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5LDD0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明远街39号门市

经营者:胡**                                                                

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石坦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年11月14日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明远街39号门市的*(胡**)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被抽检样品为羽绒服(货号:7688),经检验,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1月7日将No:SZ251106384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议。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08月10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开州区明远街39号门市从事服装零售。

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年11月14日到当事人处进行抽检,共抽取羽绒服1件,样品费用共383元,由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支付,上述产品备样1件存放于当事人处。上述产品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SZ251106384的羽绒服(货号:768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依据《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7日将No:SZ251106384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待售,仅发现备样1件,扣押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备样。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以购进价260元/件共购进3件,购进价共计780元。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以383元/件的价格销售一件。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149元(383元×3=1149元),违法所得为246元【(383元/件-260元/件)×2件=2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等。

第二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No:SZ251106384的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No:SZ251106384的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149元、违法所得为246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3月20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法行为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裁量编码G00100201的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裁量编码G00100203的一般处罚情形,故综合裁量,建议按照从轻的裁量基准即裁量编码G0010020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到1.2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羽绒服(货号:7688);

2、没收违法所得246元;

3、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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