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68号
当事人:重庆开州华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4848406E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镇东社区石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2024年9月20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函》(开州医保函〔2024〕76号),函称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取清洁灌肠费等价格违规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 2024年9月27日立案,并于2025年4月24日调查终结。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渝价【2004】143号文件《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医疗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渝医保发〔2021〕40号文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明确了由政府 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当事人属民营医疗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 以下行为:
( 一)超标准收取清洁灌肠费
当事人妇产科术前一晚用200-300ml肥皂水灌肠一次,应按照一般灌肠9元/人次收取费用,而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是20元/人次,多收11元/人次。 该项目涉及52人次,多收价款共计57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35.18元,患者承担136.82元。
(二)开展超敏C反应蛋白(又称hs-CRP)检测服务并收取费用
当事人对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同一时间同时检验一次CRP和hs-CRP,并采 用中秀科技公司全程C反应蛋白(CRP+hs-CRP)检测试剂(免疫荧光层析法)进行检测。该项目涉及2264人次,多收价款共计45280元,其中医保 基金支付34449.02元,患者承担10830.98元。
综上,当事人涉案超标准收取清洁灌肠费、开展超敏C反应蛋白(又称hs- CRP)检测服务多收费用合计4585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34884.2元,患者承担10967.8元。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以开医保处罚字[2024]第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上述价格违规行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并处相应倍数罚款。截至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未将患者多付价款10967.8元退还给患者,违法所得10967.8元。
2025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渝开市监责退告〔2025〕ZD1-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责令退款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4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渝开市监责退〔2025〕ZD1-5号),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10967.8元退还给患者。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多收价款10967.8元退还给了患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价 格规定的函》(开州医保函〔2024〕76)及附件《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反馈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汇总表》,本局制作的现场笔 录,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本局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局 调取的企业登记档案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身份情况;
第三组:本局提取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0号)等文件,证明医疗服务项目属政 府定价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事实;
第四组: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移送的 《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函》(开州医保函〔2024〕76)及附件《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反馈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汇总表》,本局提取的《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开州区医疗保障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事项表》、《重 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医保处罚字〔2024〕第63号),当事人提交的《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医保 处罚字〔2024〕第63号)等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清洁灌肠费、开展超敏C反应蛋白(又称hs-CRP)检测服务并多收费用合计45852元,患者承担10967.8元,违法所得10967.8元的事实;
第五组:当事人提交的《关于患者多收价款退费情况的说明》及退费公告照 片等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退还患者多付价款,未退还患者多付价款10967.8元的事实。
2025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市监罚告 〔2025〕6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 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 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 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可予以减轻处罚。参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对当事人处低于违法所得 0.5 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0967.8元;
3.罚款3290.3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依 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