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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5-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区品味天下食品便利店)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11

当事人:开州区品味天下食品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5EW81A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满月镇皓月社区月芽街5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满月镇皓月社区月芽街59-1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货架上有川天娃牌空气炸锅调味粉(香辣味)13袋、悠源牌魔芋丝结2盒及钟王鸡蛋干1袋,超过保质期。本局于20249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当场对发现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市监强制〔2024DJ-06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10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不知名的供货商处购进川天娃牌空气炸锅调味粉(香辣味),其外包装标注的主要内容有:食品名称:空气炸锅调味粉(香辣味),配料:辣椒、花椒、胡椒、孜然、小茴香、八角、桂皮、花生、芝麻、味精、食用盐、香叶;过敏原提示:本产品含有花生;(条形码):6973737562674;生产商:乐陵市鲁川辣椒调味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孔镇绿色食品产业园;产地:山东省德州市;联系电话:15864184329 13173338317;产品执行标准代号:Q/LC 0003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7148101404;净含量:3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3.01.01 8。上述食品截止2024913日被查获时超过保质期257日。

当事人购进上述川天娃牌空气炸锅调味粉(香辣味)15袋,购进价为3/袋,销售价格为5/袋。上述食品于2024年春节期间自用了2袋,无使用记录,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认定。故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袋×13=6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310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不知名的供货商处购进上述悠源牌魔芋丝结,,其外包装标注的主要内容有:品名:魔芋膳食(方便食品);配料表:生活饮用水,魔芋精粉,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条形码):6927188915985;制造商:陕西安康悠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富硒食品集中区;产地:陕西省安康市;服务热线:0915-3318498;生产许可证:SC11261090200210;产品标准号:Q/AKYY 0001S;净含量:200克 固形物≥4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3/04/08。上述食品截止2024913日被查获时超过保质期159日。

当事人购进上述悠源牌魔芋丝结12盒,购进价为1.2/盒,销售价为2/盒。上述食品已销售出去的10盒无销售台账和记录,无法追踪下落,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认定。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悠源牌魔芋丝结货值金额为2 /盒×2=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43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不知名的供货商处购进钟王鸡蛋干,其外包装标注的主要内容有:食品名称:鸡蛋干(风味蛋干);配料:鸡蛋、食用盐、白砂糖、酿造酱油(含焦糖色)、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条形码):6957048300088;生产者:南昌市赣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南昌县武阳镇;产地:江西省南昌市;地址:南昌县武阳镇;手机:13607097021 13767003486;净含量:150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2023/11/01 A。上述食品截止2024913日被查获时超过保质期44日。

当事人购进上述钟王鸡蛋干20袋,购进价为1.8/袋,销售价为2.5/袋。上述食品已销售出去的19袋无销售台账和记录,无法追踪下落,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认定。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钟王鸡蛋干货值金额为2.5/盒 ×1=2.5元,无违法所得。

故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65+4+2.5=71.5元,无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于2023227日至2024913日期间,未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登记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的主体资格文件和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资格。

上述食品当事人未对销售价格进行公示,故未对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开州区鑫和嘉副食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71.5元的事实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当事人提供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开州区鑫和嘉商贸销售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登记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对食品的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自查台账》,证明当事人自查整改的事实。

202412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罚告〔2024271号),依法告知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销售预包装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定,属于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对超过有效期的食品的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71.5元,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川天娃牌空气炸锅调味粉(香辣味)违法行为从202411日至2024913日止,一共257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4”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情况:3 个月以上;”。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悠源牌魔芋丝结违法行为从202448日至2024913日,一共159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4”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情况:3 个月以上;”。

3、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钟王鸡蛋干违法行为从202481日至2024913日,一共44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4”规定的一般处罚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情况: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另鉴于当事人经营未进行明码标价的食品违法所得111.5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编码:F00101101”规定的减轻处罚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极少”。

综合裁量,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川天娃牌空气炸锅调味粉(香辣味)13袋、悠源牌魔芋丝结2盒及钟王鸡蛋干1袋;

2、罚款4100元。

对当事人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警告。

对当事人未对经营的食品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未对食品的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川天娃牌空气炸锅调味粉(香辣味)13袋、悠源牌魔芋丝结2盒及钟王鸡蛋干1袋;

2、警告;

3、罚款41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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