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友友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FME33P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胜路275-277号
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胜路275-277号的重庆市开州区友友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单位拆零药品柜从上到下第五格内发现5粒朗致枳术宽中胶囊(国药准字Z20020003,24粒/盒,生产日期:2021.10.05,有效期至:2024.10.04,生产企业:朗致团双人药业有限公司)、1盒诺佰瑞®痔速宁片:0.3g/片、15片/板×3板/盒,产品批号:20211004,生产日期;2021.10.08,有效期至:2024.09.28,生产企业: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已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市监强制〔2024〕BH-03号)和《财物清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的情形,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经过现场检查、询问以及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于2024年12月12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是成立于2019年7月18日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4MA60FME33P的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胜路275-277号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等零售活动。当事人办理有编号为渝DB032000239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11月05日。
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胜路275-277号的重庆市开州区友友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单位拆零药品专柜从上到下第五格内发现当事人售后剩余待售的5粒朗致枳术宽中胶囊(国药准字Z20020003,24粒/盒,生产日期:2021.10.05,有效期至:2024.10.04,批号:211002,生产企业:朗致集团双人药业有限公司)、1盒诺佰瑞®痔速宁片,产品批号:20211004,生产日期;2021.10.08,有效期至:2024.09.28生产企业: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已超过有效期限。
上述批次朗致枳术宽中胶囊是当事人以26.96元/盒的价格在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该批次共购进10盒。当事人以28元/盒、拆零1.2元/粒的价格销售该批次朗致枳术宽中胶囊。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共查获超过有效期朗致枳术宽中胶囊5粒。上述批次痔速宁片是当事人以4.87元/盒的价格在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购的,该批次共购进30盒。当事人以7元/盒的价格销售该批次痔速宁片。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共查获超过有效期痔速宁片1盒。
当事人上诉批次朗致枳术宽中胶囊和痔速宁片已售出的无销售记录,无法追踪下落,销售时间无法确定,是否超过有效期后售出无法确认。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3元(1.2元/粒×5粒+7元/盒×1盒),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从事药品销售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等情况。
本局2025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罚告字〔2025〕9 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少,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和《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减轻处罚幅度裁量等级,决定作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朗致枳术宽中胶囊5粒(国药准字Z20020003,24粒/盒,生产日期2021.10.05,有效期至:2024.10.04,批号:211002,生产企业:朗致集团双人药业有限公司),诺佰瑞®痔速宁片1盒(0.3g/片、15片/板×3板/盒,产品批号:20211004,生产日期;2021.10.08,有效期至:2024.09.28,生产企业: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