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罚〔2024〕228号
当事人:开州区老杜水产品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4MA7JDG2981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安社区永先农贸市场内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
2024 年6 月18 日,本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安社区永先农贸市场内10 号门市开展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对当事人用于销售水产品、鸡肉等称重的电子计价秤用5kg 标准砝码测试,发现按键计价1、计价2、计价3、计价4分别显示5.200、5.490、5.740、5.990 等不同数值。当日,该院出书编号:2024062004272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不合格;本局向其送达了该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定结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于2024年6月27日报请本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调查。调查过程中作现场检查,对经营者作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于2024年10月1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4MA7JDG2981,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安社区永先农贸市场10 号门市从事一般项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开州区云枫街道一个二手货门市购进了1台型号/规格ACS-30、出厂编号KZYX331、制造单位:凯士的电子计价秤,尔后将其置于其经营场所用于对消费者购买的水产品、鸡肉进行称重和结算。当事人使用该台电子计价秤销售水产品、鸡肉等未出具销售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
2024 年6 月18 日,本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安社区永先农贸市场内10 号门市开展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对当事人用于销售水产品、鸡肉等称重结算的前述电子计价秤用5kg 标准砝码测试,按键计价1,重量显示为5.200kg;按键计价2,重量显示为5.490kg;按键计价3,重量显示为 5.740kg;按键计价4,重量显示为5.990kg。当日,该院出具证书编号:2024062004272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不合格;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定结论。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因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重结算,未出具销售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其销售产品的重量及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及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及经营者、被授权委托人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书编号:2024062004272号检定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因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重结算,未出具销售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其销售产品的重量及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有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经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只有1台,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涉案计量器具只有1台”的减轻处罚情形;使用时间一个多月,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超过30日”的从重处罚情形
经综合衡量,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型号/规格ACS-30、出厂编号KZYX331、制造单位:凯士子计价秤1台;
2.罚款6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