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罚〔2024〕240号
当事人:开县肖狗子食品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6A6D1D
住 所(住 址):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双桥街33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
2024年9月6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双桥街331 号附1号的开县肖狗子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查获当事人入店左侧货架下方有4包同批次香铛铛牌“好肉麻—芝麻牛味条”超过保质期, 且均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待售。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立案后,依法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提取了相应的资料,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该案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已于2024年10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6月8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双桥街331号附1号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待售的4包同批次香铛铛牌“好肉麻—芝麻牛味条”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待售。上述4包香铛铛牌“好肉麻—芝麻牛味条”的产品外包装具体信息为:“产品类型:调 味面制品、产品名称:好肉麻—芝麻牛味条、制造商:开封市给力食品有 限公司、规格:净含量30克、保质期:常温下150天、生产日期2024年3月 12日”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实施扣押。 当事人于2024年3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的轩昂膨化食品专营店以0.6625 元/包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批次“好肉麻—芝麻牛味条”40袋,货款26.5元已 支付,购进后以1元/包的销售单价置于其货架上销售,一共销售了36包,剩余4包。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供货方主体资质,也无销售记录,无法追踪下落,其余已售出食品无法认定是否超过保质期售出。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元(1元/包*4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证 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产品扣押文书、产品信息照 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产品信息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被举报人举报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已按要求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情形,建议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1中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4包香铛铛牌“好肉麻—芝麻牛味条”( 生产日期:2024.3.12;保质期:常温下150天),;
2.罚款3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4包香铛铛牌“好肉麻—芝麻牛味条”( 生产日期:2024.3.12;保质期:常温下150天);
3.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