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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1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9号)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4〕209号


当事人:喻**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8LDH6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喻**

     2024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开州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1台,该店使用的电子台秤当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检定为不合格,本局当日收到《检定结果通知书》同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领导批准,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拍照等固定证据,本案于2024年9月3日调查终结。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01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8LDH6Q,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开州大区112号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23年4月购进了电子台秤1台,尔后将其置于其经营场所用于对消费者购买的水产品进行称重和结算。2024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开州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1台,经开州所的工作人员用5kg标准砝码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检测,按单价1,重量显示为5.3kg,按单价2,重量显示为5.55kg,按单价3,重量显示为5.8kg,按单价4,重量显示为6.05kg。断电后再开启电源重新称重,重量显示正常。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开州所的工作人员经现场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为2024062004274,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称重销售水产品的重量及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喻世均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定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证明检定计量器具合法性的事实。2024年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4〕20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子台秤用于贸易结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有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电子台秤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只有1台,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涉案计量器具只有1台”的减轻处罚情形;使用时间1年多月,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超过30日”的从重处罚情形。经综合衡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电子台秤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

2. 罚款6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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