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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21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区燕燕副食门市)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4〕31号

当事人:开州区燕燕副食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XHG9MX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燕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于2023年10月12日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关坪村5组155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因当事人谢燕未在现场,执法人员在其电话委托的李富学的陪同下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在货架摆放有下述食品:1.新好嫩鱼调料(麻辣舒适型)4袋,2.川芝林味料6袋,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发现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市监强制〔2023〕DJ-19号)。本局于2023年10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不知名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新好青花椒水煮嫩鱼调料(麻辣舒适型),净含量:220克,制造商:成都市味百度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四川省成都市,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泡菜(食品)产业园区汇香路94号,电话:(028)6926600315198177363(移动座机),产品标准代号:Q/WBD0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1400283,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背面喷码处2022/01/01 4D。上述食品截至2023年10月12日被查获时超过保质期103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进价为6元/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上述食品已销售出去的6袋无销售台账和记录,无法追踪下落,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认定,故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8元/袋×4袋=32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不知名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川芝林十全猪蹄排骨汤炖料(炖汤调味料),其外包装标注的主要内容有:品名:十全猪蹄排骨汤炖料,净含量:280克,制造商:四川金点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四川成都,厂址:成都市郫都中国川菜产业园蜀风路228号,电话:028-87868525 87868526,产品标准代号:Q/JDS0005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1012400614,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背面喷码2022/01/06。上述食品截至2023年10月12日被查获时超过保质期98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川芝林购进价为5元/袋,销售价格为7元/袋。上述食品已销售出去的4袋无销售台账和记录,无法追踪下落,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认定,故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7元/袋×6袋=42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综上,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32元+42元=74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富学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谢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

2.李富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及李富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资格。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货值金额74元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事实。

2024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罚告〔2024〕24号),依法告知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74元,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另当事人违法行为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12日止,一共103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504”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情况:3个月以上;”。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新好青花椒水煮嫩鱼调料(麻辣舒适型)4袋,川芝林十全猪蹄排骨汤炖料(炖汤调味料)6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本局可以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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