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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21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红南大药房)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4〕3号

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红南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N2E16U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梨花街6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开州区红南大药房开展药品安全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其入店右侧拆零药品专柜待售区(从左往右数第一块,从上往下数第五行)有3瓶待售拆零药品超过有效期限,现场对该批过期药品进行扣押,并出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市监扣字〔2023〕T-9号)。经调查,重庆市开州区红南大药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所指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并指定周飞飞、屈小兰负责调查。本案经当事人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涉案药品照片、进货票据、上家资质等证据材料,已于2023年11月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19年12月3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N2E16U,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DA0320315, 在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梨花街6号从事药品、器械销售及诊疗服务。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开州区红南大药房开展药品交叉检查时发现:其入店右侧拆零药品专柜待售区(从左往右数第一块,从上往下数第五行)有3瓶待售拆零药品超过有效期限。其中1、氨茶碱片,国药准字H14020283,规格:0.1g*100片/瓶,生产日期:2021.03.13,产品批号:210301,有效期至:2023.03.12,生产厂家为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被扣押1瓶,瓶内有31片;2、呋塞米片,国药准字H3121074,规格:20mg*100片/瓶,生产日期:210703,产品批号:2107N02,有效期至:2023-06,生产厂家为上海朝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被扣押1瓶,瓶内有17片;3、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国药准字H20056577,规格:20mg*14粒/瓶,产品批号:14310835,有效期至:2023年07,生产厂家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被扣押1瓶,瓶内有10粒。

经查,当事人上述药品中的氨茶碱片是2021年7月28日从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10瓶,进价为3.02元/瓶,销售价格为4元/瓶、0.05元/片,已销售9瓶69片;呋塞米片是2022年3月1日从重庆央托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1瓶,进价为12.64元/瓶,销售价格为0.15元/片,已销售83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是2023年1月2日从湖南湖湘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50瓶,进价为1.6元/瓶,销售价格为2.5元/瓶、0.3元/粒,已销售49瓶4粒。因当事人这三类药品均存在拆零销售且无销售记录,无法追踪下落,无法认定已售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售出,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综上,本局以现场查获的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来认定货值金额。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1*0.05+17*0.15+10*0.3=7.1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未按规范索要保存处方笺,同时,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做好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产品扣押照片、产品信息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已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本局制作的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的来源情况。

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3) 58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情形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做好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少,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劣药,并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已扣押的涉案过期药品3种:31片氨茶碱片、17片呋塞米片和10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2.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并处警告。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做好销售凭证的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药品未做好销售凭证并处警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的涉案过期药品3种:31片氨茶碱片、17片呋塞米片和10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3.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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