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249号
当事人: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KUEA90
负责人:黄兴亚
2023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磨坝街154号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种,分别是龙都香茗茉莉花茶4袋、特级花茶(蒙山茉莉花茶)2袋。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磨坝街154号从食品经营工作,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龙都香茗茉莉花茶(0009博宝香茗特指龙都香茗茉莉花茶)于2022年4月7日从渝龙香茶叶(四川龙都香茗茶叶有限公司)(万州总代理)进购5袋,进货价格18元/袋,销售价格29元/袋;特级花茶(蒙山茉莉花茶)(0049宏雨轩特花)于2022年4月7日从渝龙香茶叶(四川龙都香茗茶叶有限公司)(万州总代理)进购5袋,进货价格10元/袋,销售价格17元/袋,有进货票据。
2023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磨坝街154号的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种,分别是龙都香茗茉莉花茶4袋(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2-03-14,保质期:18个月)、特级花茶(蒙山茉莉花茶)2袋(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2/02/08,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遂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提供上述食品销售记录,根据记录显示上述同批次龙都香茗茉莉花茶于2023年9月16日销售1袋给投诉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上述同批次特级花茶(蒙山茉莉花茶)于2023年9月16日销售1袋给投诉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
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29+3×17=196元,违法所得为1×29-1×18+1×17-1×10=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营场地照片、进货票据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营场地照片、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开州市监听告字〔2023〕220号《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龙都香茗茉莉花茶4袋(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2-03-14,保质期:18个月)、特级花茶(蒙山茉莉花茶)2袋(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2/02/08,保质期:18个月)”;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