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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6-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发布日期 ] 2026-03-05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惠沣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5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州区惠沣生活超市待销售的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2025年11月26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芹菜检验报告(No:SCLJ02202515592)。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开州区惠沣生活超市送达了该批次芹菜检验报告(No:SCLJ02202515592),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惠沣生活超市于2025年12月23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惠沣生活超市经营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芹菜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购进票据及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并建立进货台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所指免于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对采购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经排查:开州区惠沣生活超市购进上述芹菜时查验了上述芹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购进票据以及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并建立了进货记录,购进后未对芹菜做过任何处理,所以检出不合格指标问题的原因无法查找。2025年12月23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本局于12月25日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盛鑫生鲜超市待销售的面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州区盛鑫生鲜超市待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2025年11月2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面山药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634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开州区盛鑫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盛鑫生鲜超市于2026年1月9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盛鑫生鲜超市经营的面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面山药时,依法履行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购进票据及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并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对采购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经排查:开州区盛鑫生鲜超市购进上述面山药时查验了上述芹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购进票据以及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并建立了进货记录,购进后未对芹菜做过任何处理,所以检出不合格指标问题的原因无法查找。2025年12月25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本局于2026年1月9日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重庆市开州区润合桶装水厂生产的润合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按照抽检监测(中央转移)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对重庆市开州区润合桶装水厂生产的润合包装饮用水(净含量17.9L)进行了抽检。2025年11月2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经过检验出具了该润合包装饮用水的检验报告(No:2025-03GA110018),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2025年1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年12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润合桶装水厂于2026年1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生产的润合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当事人造成其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将水桶清洗干净导致病菌超标。2026年1月5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月5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都荟生活超市待销售的砂糖橘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抽取样品3.052kg,以销售价格11.36元/kg购买支付样品费用34.67元,到店销售38.38kg(包含我局执法人员抽样3.052kg)全部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完毕,全部销售金额为311.57元。所抽样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12月4日出具编号No:A25SG34471砂糖橘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2025年12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开州区都荟生活超市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该报告,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都荟生活超市于2025年12月2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4.经排查:当事人销售的砂糖橘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砂糖橘源头不合格,已将线索移交相关单位。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2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待销售的西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8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采购销售的西芹(购进时间:2025年11月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6333286),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2516106的西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于2025年12月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云丫食品超市采购销售的西芹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西芹,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重庆市渝东北农副产品物流商贸城农残检测报告,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重庆市渝东北农副产品物流商贸城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5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5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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