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2-25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待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销售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2025-11-1339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2.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于2025年12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经营的山药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重庆市开州区谭成毅百货超市于202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二、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香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芋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2025-11-1324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2.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2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芋的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开州区聚旺福副食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待销售的螺丝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2025-11-1338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于2025年12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经营的螺丝椒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雅镇心连心超市于202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待销售的螺丝椒、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销售的螺丝椒、山药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9日出具了两份《检验报告》,对所抽的螺丝椒进行检验后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1333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所抽的山药进行检验后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1334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送达了上述2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于2025年12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经营的螺丝椒、山药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山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南雅2店于202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五、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待销售的洗姜、香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销售的洗姜、香芋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9日出具了两份检验报告,对所抽的洗姜进行检验后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1328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所抽的香芋进行检验后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1330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送达了上述2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2.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于2025年12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经营的洗姜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营的香芋的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5.81元。

4.开州区德蕙购物中心于202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