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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6031/2026-000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荷花购物中心待销售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州区荷花购物中心待销售的山药进行了抽检。2025年11月28日出具了该山药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058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该报告,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荷花购物中心于2025年12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向经销商索票索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及销售的涉案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且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3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二、开州区焕叔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待使用的餐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开州区焕叔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内对其正在使用的餐碗进行了抽样送检。本局于2025年11月21日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开州区焕叔小吃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焕叔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1月25日已全面完成自查整改。

3.开州区焕叔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4.开州区焕叔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对开州区焕叔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佰佳汇岳溪店生活超市待销售的无筯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开州区佰佳汇岳溪店生活超市待销售的无筯豆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11月13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5SG3133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8日向开州区佰佳汇岳溪店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佰佳汇岳溪店生活超市于2025年11月25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佰佳汇岳溪店生活超市经营的无筯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无筯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无筯豆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5年11月25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5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鑫鑫联超市待销售的泰国龙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开州区鑫鑫联超市正在经营的泰国龙眼进行抽样,抽样数量2.57kg,其中备样1.25kg,样品按15.96元/kg的单价执行买样。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11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2015),检验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该报告,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鑫鑫联超市于2025年12月2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销售的泰国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泰国龙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免予处罚要求,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泰国龙眼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4.经排查:当事人销售的泰国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龙眼源头不合格,已将线索移交相关单位。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0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开州区百正百货副食经营超市(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香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开州区百正百货副食经营超市(个体工商户)正在经营的香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2.618kg,其中备样1.3kg,样品按7.96元/kg的单价执行买样。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11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2016),检验项目为:镉(以Cb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0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镉(以C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开州区百正百货副食经营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百正百货副食经营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2月4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当事人销售的香芋镉(以C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香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免予处罚要求,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4.经排查:该批次香芋镉(以C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主要原因系种植环节把控不严导致,非自主生产。2025年12月4日该单位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六、开州区佳邻食品经营部待销售的精品桂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州区佳邻食品经营部待销售的“精品桂圆”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于2025年11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食专2025-11-62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向开州区佳邻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

2.开州区佳邻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12月1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成。

3.开州区佳邻食品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桂圆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桂圆的检验合格报告,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经营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者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2025年12月10日该店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2025年12月10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开州区益选生鲜食品超市待销售的面山药、芋儿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4日,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开州区益选生鲜食品超市内对其正在销售的面山药和芋儿进行了抽样送检。本局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面山药的检验报告上记载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芋儿的检验报告上记载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 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向开州区益选生鲜食品超市送达了上述两种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益选生鲜食品超市于2025年12月12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益选生鲜食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和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5日对开州区益选生鲜食品超市进行了复检验收。

八、开州区宏宸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山药、荷兰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4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州区宏宸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11月4日)和待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11月4日)进行了监督抽样(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6842ZX),山药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食专2025-11-239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荷兰豆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食专2025-11-239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宏宸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了上述两个《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宏宸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2月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宏宸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采购销售的山药、荷兰豆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荷兰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山药、荷兰豆,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手续以及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并加以保存,切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4.经排查:该店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山药的主要原因不明,其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等,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2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2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九、开州区天娇副食经营部待销售的山椒脆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0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天娇副食经营部待销售的山椒脆笋(购进时间:2025年11月12日、1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7400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1-6507的山椒脆笋《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天娇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天娇副食经营部于2025年12月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天娇副食经营部采购销售的山椒脆笋违反了以下规定:采购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采购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可以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M00100501的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83袋、称重3.354kg、生产日期2025-10-10、保质期:9个月、计量方式:称重、生产者:重庆野山珍商贸有限公司的喻之味®山椒脆笋;2.没收违法所得125.35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经营部造成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山椒脆笋的主要原因是:购进时仅索取了出库单,未索取供货商证照、该批山椒脆笋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9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9日,本局对该经营部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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