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州区兰英餐饮店待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兰英餐饮店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6232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3日出具编号为No:食专2025-10-1972的餐碗(复用餐饮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兰英餐饮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兰英餐饮店于2025年11月14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兰英餐饮店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以下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4.经排查:该店造成使用不合格的餐碗(复用餐饮具)的主要原因是:使用消毒柜消毒时长不够。2025年11月14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4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兴旺砂锅待使用的餐碗
(一)不合格餐碗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开州区兴旺砂锅待使用的餐碗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06436430ZX),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13日出具编号为食专2025-10-3165的餐碗《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兴旺砂锅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1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兴旺砂锅于2025年11月2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兴旺砂锅使用不合格餐碗违反了以下规定:使用不合格餐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经排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碗的主要原因为该批次碗未勤更换和及时消毒处理。2025年11月22日该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22日,本局对该公司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贺氏面馆待使用的餐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州区贺氏面馆待使用的餐碗(清洗消毒时间:2025年10月2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SBJ25500000606436407ZX)。经该检测机构检验并于2025年11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食专2025-10-316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开州区贺氏面馆送达了检验报告,该面馆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贺氏面馆于2025年11月24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贺氏面馆当事人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的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规定所指的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4.经排查:开州区贺氏面馆清洗上述餐碗时,用水量不够,导致清洁剂未洗净。2025年12月23日该面馆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当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万福生活超市的待售四季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7日,本局对开州区万福生活超市的待售四季豆(购进日期:2025/10/27)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500154652312283)。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A25SG3268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1日向开州区万福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万福生活超市于2025年11月22日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万福生活超市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的四季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四季豆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建立了进货记录台账,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所指的免予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对采购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经排查:开州区万福生活超市购进上述四季豆时查验了上述四季豆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索取了购进票据,建立了进货记录,购进后未对四季豆做过任何处理,所以检出不合格指标问题的原因无法查找。2025年12月1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当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